当前位置: 首页 > 产品 > > 内容页

国家发改委:拟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等制度

发布时间:2022-02-15 15:51:08 来源:人民网 原创稿

国家发改委:拟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等制度

图片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

人民网北京2月14日电 (申佳平)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消息,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形成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要求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适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等经营活动,都应遵循此办法。

《征求意见稿》强调,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标准等规定,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粮食节约行动等有关措施和要求,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或者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储粮药剂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定向销售用作非食用用途的粮食,应当在包装、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

同时,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当按照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要求,定期进行粮情检查和储存品质检验,确保粮食储存安全。粮食储存过程中应当对温度、湿度等条件进行合理管控,防止发生粮食霉变、生虫等影响储存安全的情形。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销售出库前,应当严格按照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销售粮食的质量安全状况应当与检验报告相一致。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 3 个月。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还要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库存粮食应当建立从收购入库到销售出库环节的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好粮油”等优质粮油产品应当建立实施全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