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是在隐名股东合同中,与显名股东相对应的实际出资方。当代的社会涉及到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的时候,有时候会存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要想认定为谁是真正的股东的话,应当根据实际的出资额来进行不同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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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人应如何证明其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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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苏慧仪律师解答:
隐名出资人可以依据其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隐名投资合同或者其他出资事实证明其为真正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苏慧仪律师解析:
隐名股东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产生。即双方之间实际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
2、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及不要式合同。
3、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能以登记产权转移为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进行出资。
4、隐名股东主体资格具有多样性,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既可以是商人,又可以是非商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苏慧仪律师简介
执业多年,现任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从事婚姻家庭、继承、劳动、合同、债务纠纷等,是优秀村居顾问,任职多个企业的法律顾问,获多个业内奖项,为你生活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