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检察机关提交撤回监督申请。
近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举行的公开听证会上,当事人李某看着检察官笑着说:“检察院召开的听证会解开了我多年的困惑,我认可法院的裁判结果。继续诉讼还要做司法鉴定,经过专业人员的解释,我觉得鉴定后的结果很可能也不是我想的那样,鉴定费用巨大不说,还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没什么意义,我撤回监督申请。”检察官惊喜地看到,李某脸上露出一份久违的释然。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心脏手术引发医疗纠纷
事情要追溯到2022年5月17日。义愤填膺的当事人李某来到南岗区检察院,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依法对法院判决进行监督。
原来,2012年4月,李某因心律不齐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预激综合症,李某进行了心脏射频消融手术,术后第二天出现疼痛症状,经诊断为神经痛,李某按照医嘱用药治疗。出院回家后,李某出现阵发性心悸、心脏早搏、胸骨后部疼痛、气短等症状,经诊断为心律失常、预激综合症、射频消融术后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
2013年,李某将为其进行心脏射频消融手术的医院起诉至南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14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医院同意赔偿李某14万元,法院于2014年8月作出民事调解书。
历经三级法院8次诉讼未能息诉
2015年年初,李某以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困难为由,再次将医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7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禁止重复起诉的规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李某先后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两级法院均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先后驳回其上诉、再审申请。
2018年,李某认为其存在心肌梗死且系2012年心脏射频消融手术导致,又一次将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承担各项费用75万元。法院认为,李某请求事项经调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再次起诉后经一审、二审、再审均被驳回,此次诉讼又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起诉被告要求赔偿,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遂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李某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认为李某以在医疗过程中造成的心律失常、预激综合征、射频消融术后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的损害结果与医院达成调解协议,现李某主张其心脏下壁心肌梗死系医疗过程造成的损害为由提起诉讼,发生新的事实,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遂撤销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南岗区法院作出的驳回裁定,并指令南岗区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该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
无奈之下,李某向南岗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公开听证后实现最优解
全面梳理案情后,承办检察官发现,在李某与医院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8年历经了8次诉讼程序。虽然案件不存在法定的监督情形,检察机关直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在法律上并无不当,但化解李某的心结、终止程序空转才是本案的最优解。
通过与李某多次深入沟通,承办检察官了解到他的心结所在:一是在他看来自己患有心肌梗死是医院的诊疗行为造成的;二是诉讼几年都未进入实体审理,经年累月的诉讼消耗其大量精力和时间,却没有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
为了评估本案是否具有化解纠纷的可能,承办检察官多次走访李某就诊的医院,调取李某就诊病历了解其心脏射频消融手术情况,先后求助多位主攻心脏方面疾病的专家,了解心肌梗死的诱因、临床症状、治疗手段等专业问题。通过深入调查,承办检察官了解到李某因缺乏医疗专业知识,认为自己患有心肌梗死且将原因归结为心脏射频消融手术,病情和病因的这一问题未被解答清楚,导致李某陷入起诉被驳回、再起诉再被驳回的程序漩涡。考虑到李某与医院曾因心脏射频消融手术的损害行为达成过调解协议,并且赔偿款项已经执行到位,检察官认为通过听证程序用专业知识解开李某的疑惑,此案就存在实质性化解的可能。
南岗区检察院决定就此案组织召开听证会,从听证员库中专门选取熟悉心脏医疗工作的医生、办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及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意见后,检察官围绕争议焦点开展调查,医生听证员从医学专业角度对李某的病情、病因进行分析和解答,使李某明白了心肌梗死的诱因是多样的,心脏射频消融手术作为外科手术的一种,存在诱发心肌梗死的可能,但并非唯一原因;律师听证员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及侵权损害的举证责任角度进行专业分析,李某明白了未经司法鉴定即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在法律上是难以实现的。通过听证,李某的心结和法结都被解开了,决定撤回监督申请。